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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的农药管理

1. 农药管理法规  《泰国控制毒性物质管理法》

2. 农药管理部门  泰国的农药由农业部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具体负责管理。农业司毒性物质处下设四个科:1)农药登记科,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;2)残留科,负责农药施用后在环境中的残留检测工作;3)制剂科,负责流通领域的农药质量检测,农药制剂的开发、研究、私有化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;4)农药毒性办公科,负责农药施用中对人体的危害研究,知道安全用药。

3. 登记类型及资料要求
泰国的农药登记证类型  农业部颁布的许可证包含以下几个大类:1)生产许可;2)进口许可;3)拥有(包括销售、储藏、运输、服务)许可。
登记程序概述  泰国的登记分为3个阶段:第一阶段是田间药效和残留试验申请阶段;第二阶段是临时登记阶段;第三阶段是正式登记阶段。
登记资料要求 
1) 泰国第一阶段产品登记的文件要求  制剂的自由销售证明;原药和制剂的6项急性毒性报告;原药的物化性质总述;制剂性状总述;环境毒性概述;原药和制剂的分析方法等。
2) 泰国第二阶段产品登记的文件要求  本阶段主要的任务是在泰国当地进行2年2地的药效和残留试验,一般不需要提供额外的数据资料,但是可能会根据泰国农业部的要求补充下列信息:急性毒性试验数据;慢性毒性实验数据;三致实验数据;神经毒性数据;残留试验数据。
3)泰国第三阶段产品登记的文件要求  主要需要补充以下材料:田间试验结果和残留试验结果;如果在第二阶段开展了小区示范试验,也可以提交;制剂的完整物化性质;原药和制剂的全套毒性资料;残留分析方法;环境中的MRL信息;包装信息;当地文字的标签;MSDS等。

4. 登记的审批时间

编号

登记类型

时间

1

第一阶段

6-12个月

2

第二阶段

12个月

3

第三阶段

6-12个月

 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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